生态环境效益是我国生物质发电产业立足之本

2018-08-27 09:31:06 / 打印

用生物质生产能源与能源化处理生物质废弃物,文字相近,意思却大相径庭。前者是主动开发消耗生物质生产能源,追求的是能源效益;后者是被动处理消纳生物质废弃物回收能源,立足的是生态环境效益。二者的出发点有着本质不同。

有人会说,生物质燃料具有“碳中性”的标签,其生产的能源是可再生能源,用生物质生产能源也具有生态环境效益,但按此逻辑出现的“烧了森林发了电或废了粮食生产燃料酒精”这样的生态环境效益肯定是得不偿失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例如,欧洲是世界上生物质发电产业的先行者,也是我国生物质发电行业学习借鉴的典范,但2016年,美国东南部的沿海州北卡罗莱纳的森林地区向欧洲生物质电厂输出生物质燃料达到650万吨,导致美国65位科学家向参议院联名上书,反对美国为生物质燃料贴上“碳中性”标签,认为这会带来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加重温室气体的排放带来的诸多环境影响。

能源化消纳处理生物质废弃物则不同,未将能源效益放在首位,而是立足生态环境效益。这一处理方式尽管也产生可再生能源,但遵循类似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的原则,有多少生物质废弃物发多少电,不会翻山越岭到处收罗生物质资源,也不会无中生有制造生物质废弃物,其出发点是处理生物质废弃物,且将生物质废弃物处理好。

我国一直对生物质废弃物能源化工作持鼓励支持态度,但对放开发展生物质能源化工作却慎之又慎。2000年,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文下发了《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城市垃圾和农林废弃物发电与其他适合能源化处理利用的生产和生活废弃物被列入鼓励支持范围。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在《“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中列出了秸秆综合利用的顺序为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燃料化排在最后的位置,其实质就是处理“去无可去,留而有碍”的秸秆。

国家发改委在2006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以及2007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在2012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均统一将生物质发电表述为“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从括弧中列举的生物质发电种类来看,事实上就是废弃生物质发电。

2017年12月,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生态环境效益”列为能源化处理消纳生物质的目的。

从政府层面出台的一系列文件政策可以看出,以焚烧发电为代表的生物质能源化行业,更应注重生态环保效益。